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兰陵政征公告字2019第7号)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兰陵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兰陵县塔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兰陵县塔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本项目东至滨河西路,南至会宝路,西至文化路,北至兰陵路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保留建筑除外)
三、安置地点:安置楼还建位置:一、住宅楼还建位置:1、电影院西片区;2、文化路东龙之梦南;3、会宝路南疾控中心地块;4、玉泉路(东升路至文峰路段)两侧。二、经营性用房还建位置:1、文化路东龙之梦南;2、会宝路北县医院疾控中心对过。
四、征收部门: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兰陵县房屋征收补偿保障中心
六、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兰陵县房屋征收补偿保障中心通知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13日。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征收决定,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特此公告。
兰陵县人民政府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