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管理。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私自流转土地,鼓励群众举报,拓宽信息收集渠道,对查实的私自流转土地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切实打破房地产开发企业私自圈定、互不打扰的所谓“默契”。鼓励县外大型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驻兰陵,解决长期存在的土地出让互不竞争、干扰出让价格的行为。科学编制供应计划,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量,合理控制住宅用地供应价格,实现房地产开发的良性发展。
二、实施价格审核备案。建立住房保障部门牵头,住建、市场监管、发改、资源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房地产价格评审机制,统筹考虑竞地价格、建筑材料成本、配套设施、区位环境、周边房地产5年来的利润率等因素,完善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审核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方案中的申报价格按套明码标价、实行“一房一价”。对不接受审核指导的开发项目、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和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的,暂不予受理预售许可手续。对不按照预售有关规定进行销售或价格明显过高的,除责令停止销售外,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整顿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内部认筹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收款性质的费用,不得发布虚假宣传,误导欺骗公众。对存在违规预售、捂盘惜售、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打击。坚决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综合政策措施支持扩大消费的意见》(鲁政发〔2016〕22号)关于“严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单位名义建设或团购住房”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交由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四、严管预售资金。房地产项目对外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房产主管部门、开户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款应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不得违反协议划拨资金。房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管,确保购房款不挪作他用。
五、加强中介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积极推行二手房网签业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须到房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严格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到守法、诚信经营。
六、规范合同备案。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必须将相关证书、房源信息及合同范本等在售楼处公示。按照核准的“一房一价”公开销售全部房源,企业须及时将已销售的房屋进行网签,并于30日内依法进行网签合同备案。
七、加大查处力度。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联动机制,通过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做到净化市场,营造公平的环境,真正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八、正面宣传引导。正确分析、及时报道和理性解读相关房地产市场政策,防范不实报道引发房地产市场出现较大波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力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群众理性购房。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9年10月25日